?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未披露其擁有的必要專利 ?僅披露部分相關專利,隱瞞核心專利 ?未提供完整的專利證明材料或專利狀態信息 ?標準實施者可能在不知情情況下侵權,面臨高額賠償 ?標準穩定性受損,可能需要后續修訂或暫停實施 ?專利權人可能因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喪失部分權利保護 1.完善披露制度:明確披露義務主體、時間節點、內容要求和法律后果,依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 (暫行)》第五條。 2.強制事先披露: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 / 個人須在標準制定早期 (提案 / 立項階段) 提交《專利信息披露表》,包含專利號、權利要求范圍、許可意愿和條件,依據《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第六條。 3.設立法律后果:未披露或虛假披露且違反誠信原則的,可能構成 "默示許可"(免費許可他人使用),依據司法實踐。 4.建立審核機制:技術委員會對披露信息進行形式審查,確保完整性和準確性,依據標準制定特殊程序。 5.加強宣傳培訓:組織標準參與者學習專利披露規定,提高意識,依據行業自律要求。 ?將與標準無關或非必要專利納入披露范圍 ?在標準早期階段 (技術方案未明確時) 大量聲明專利,增加標準實施成本 ?增加標準審查負擔,降低制定效率 ?干擾標準技術方案選擇,提高實施成本 ?可能構成專利劫持 (Patent Hold-up) 風險 1.明確 "必要專利" 定義:規定僅 "實施標準必不可少且無替代方案的專利" 才需披露,依據《標準必要專利認定方法》團體標準。 2.要求提供必要性證明:披露時需附專利與標準技術方案關聯性說明和必要性分析報告,依據標準制定組織要求。 3.建立專利評估機制:由技術委員會或第三方機構評估專利必要性,剔除無關專利,依據標準制定特殊程序。 4.設置聲明時限:規定在標準技術方案確定后提交最終專利聲明,減少前期過度聲明,依據行業實踐。 ?標準發布實施后,發現存在未披露的必要專利 ?已披露專利的法律狀態變更 (如被宣告無效) 未及時更新 ?標準合法性受到質疑,可能引發訴訟 ?標準實施方陷入兩難:繼續實施可能侵權,不實施則違反強制性標準規定 1.建立補正程序:發現后立即補錄專利信息和許可聲明,在國家標準委網站公示,依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第七條。 2.評估專利影響:組織專家評估該專利對標準的必要性和影響程度,無明確法規依據,屬實操性措施。 3.協商許可:聯系專利權人,要求其作出 FRAND 許可承諾,或協商合理許可條件,依據《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第七條。 4.標準調整:如無法獲得許可,考慮修訂標準規避該專利,或建議暫停實施,依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第八條。 5.定期復核:標準實施期間定期 (如每 2-3 年) 檢索相關專利狀態,及時更新信息,依據行業最佳實踐。
?難以判斷專利是否為標準實施必不可少 ?不同技術領域對 "必要性" 認定標準不一 ?專利權利要求范圍與標準技術方案邊界模糊 ?披露范圍不確定,可能導致披露不足或過度 ?許可談判中對專利必要性爭議增加,阻礙標準實施 1.采用標準認定方法:使用《標準必要專利認定方法》(T/CIPS 05-2023/T/CAS 708-2023) 提供的統一流程,依據該團體標準。 2.明確認定標準:采用 "客觀必要性" 原則,即 "實施標準必不可少且無經濟上可行的替代方案",屬行業共識性認定原則。 3.多階段評估:在標準制定初期 (提案)、中期 (技術方案確定) 和最終 (批準前) 進行多次必要性評估,依據標準制定特殊程序。 4.建立專家咨詢:組建技術 + 法律專家團隊,對專利必要性提供專業意見,屬實操性支撐措施。 5.利用專利數據庫:通過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檢索系統或專業數據庫進行全面檢索和比對,屬技術輔助手段。
?專利權人拒絕作出 FRAND (公平、合理、無歧視) 許可承諾 ?許可談判中漫天要價,違反 FRAND 原則 ?標準實施方拒絕談判或拖延,試圖免費使用專利 ?標準推廣受阻,產業發展受限于專利壁壘 ?可能引發反壟斷調查,損害市場公平競爭 1.強制許可承諾:參與標準制修訂的專利權人必須在披露專利時明確作出 FRAND 許可承諾,依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第六條。 2.明確許可條件:要求專利權人在披露時提供許可費率計算方法、最高限價等關鍵信息,屬實操性補充要求。 3.建立談判規則:規定許可談判程序,包括時限、內容、信息交換等,依據行業自律規范。 4.設立爭議解決機制:標準必要專利糾紛可通過協商、調解、行政裁決或訴訟解決,依據《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相關精神。 5.反壟斷監管:對違反 FRAND 原則的過高要價或拒絕許可行為,可啟動反壟斷調查,依據《反壟斷法》及相關指引。 6.專利池:鼓勵相關專利權人組建專利池,簡化許可程序,降低許可成本,屬行業推廣措施。
?專利信息公示不完整,公眾無法獲取全部必要專利信息 ?標準草案與專利信息公示渠道有限,知曉度不高 ?標準發布后專利信息更新不及時 1.全程透明機制:在標準立項、征求意見、批準發布前等關鍵節點公示《已披露專利清單》,依據《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2.多渠道公示:通過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官網、行業協會網站、專業期刊等多渠道發布,屬實操性拓展措施。 3.延長公示期:強制性國家標準公示期可延長至 60 天,確保充分收集專利信息,依據《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相關要求。 4.建立查詢平臺:設立國家標準專利信息數據庫,方便公眾檢索查詢,屬信息化建設措施。
國家標準專利信息披露問題的核心是平衡專利權保護與公共利益,解決思路是建立 "事前預防 - 事中控制 - 事后救濟" 的全流程管理機制: 1.標準制定前:完善專利檢索和評估機制,明確披露義務和法律后果 2.標準制定中:嚴格執行專利披露制度,確保必要專利全部披露并獲得 FRAND 承諾 3.標準發布后:建立專利信息定期復核和更新機制,及時處理新發現專利問題 1.參與標準工作前,企業應先進行專利自查,梳理與擬參與標準相關的專利資產 2.標準工作組應在首次會議即明確專利披露要求,發放《專利信息披露表》 3.建立專利信息管理檔案,跟蹤標準相關專利狀態變化,及時更新披露信息 4.對復雜技術領域,考慮聘請專業知識產權顧問提供全程指導
注:本總結基于《國家標準涉及專利的管理規定 (暫行)》《標準必要專利反壟斷指引》等現行法規和行業實踐,具體操作仍需結合標準所屬領域特點和最新政策要求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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