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名稱:汽車后窗電熱玻璃
批準單位: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
批準日期:1997-08-05
實施日期:1998-01-01
標準號:JC/T 672-1997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汽車后窗電熱玻璃的厚度,性能指標,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及標志、包裝、運輸、貯存等要求。適用于各類汽車后窗電熱玻璃。
2 引用標準
GB 1216-1995 外徑千分尺
GB 5137.1-1996 汽車用安全玻璃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GB 5137.2-1996 汽車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
GB 9656-1996 汽車用安全玻璃
JC/T 512-1993 汽車安全玻璃包裝
JC/T 673-1997 汽車電熱玻璃性能試驗方法
3 要求
3.1 厚度
制品的厚度應符合GB 9656-1996中5.1的規定。
3.2 透射比
電熱玻璃的透射比應符合GB 9656-1996中5.2.2的規定。
3.3 抗沖擊性
電熱玻璃的抗沖擊性應符合GB 9656-1996中5.12.2(b)的規定。
3.4 碎片狀態
電熱玻璃的碎片狀態應符合GB 9656-1996中5.13.2的規定。
3.5 電熱性能
3.5.1 不透明率
電熱玻璃的不透明率應不大于3%,或符合相應產品技術條件的要求。
取三塊制品進行試驗,三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2 電插片焊接強度
電插片在方向與玻璃表面垂直、大于或等于80N的拉力下作用2s后,不應從制品上脫落。
取三塊制品進行試驗,三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3 電插片抗彎曲性
制品上的電插片經3次試驗或不應損壞。
取三個電插片進行試驗,三個電插片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4 耐清洗劑性
用清洗劑對電熱玻璃進行清洗后,不得引起電熱玻璃的功能障礙,如:電熱線脫落、電熱元件失靈等。
取三塊制品進行試驗,三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6 除霜效率
電熱玻璃的功率應為4.0~4.5W/d㎡(電壓為DC 12V)或符合相應產品技術條件要求。
取三塊制品進行試驗,三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7 超壓性
試驗電壓為產品額定電壓的1.5倍,通電30s后,電熱玻璃仍應符合功率和除霜效率的要求。
取三塊制品進行試驗,三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8 耐電熱沖擊性
電熱玻璃放入溫度為-30℃±2℃的低溫箱內保溫5h后,通電30min,試驗后電熱玻璃不應有任何損壞。
取三塊制品進行試驗,三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9 熱點溫度
將電熱玻璃通電4h,電熱線或匯流條的表面溫度在任何地方都不允許超過70℃。
取三塊制品進行試驗,三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3.5.10 耐久性
電熱玻璃經60次循環(每次循環包括通電23h,斷電1h)后,靜置5h,應符合功率和除霜效率的要求。
取二塊制品進行試驗,二塊制品均符合上述要求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
4 試驗方法
4.1 厚度
使用符合GB 1216-1995規定的外徑千分尺或與此同等精度的器具測量玻璃每邊的中點,每邊測量結果的算術平均值作為厚度值,測量值應精確至0.01mm。
4.2 透射比
按GB 5137.2進行試驗。
4.3 抗沖擊性
按GB 5137.1進行試驗。
4.4 碎片狀態
按GB 5137.1進行試驗。
4.5 電熱性能
4.5.1 不透明率
按JC/T 673-1997中的第7章進行試驗。
4.5.2 電插片焊接強度
按JC/T 673-1997中的第9章進行試驗。
4.5.3 電插片抗彎曲性
按JC/T 673-1997中的第10章進行試驗。
4.5.4 耐清洗劑性
按JC/T 673-1997中的第8章進行試驗。
4.5.5功率
按JC/T 673-1997中的第11章進行試驗。
4.5.6 除霜效率
按JC/T 673-1997中的第12章進行試驗。
4.5.7 超壓性
按JC/T 673-1997中的第13章進行試驗。
4.5.8 耐電熱沖擊性
按JC/T 673-1997中的第15章進行試驗。
4.5.9 熱點溫度
按JC/T 673-1997中的第14章進行試驗。
4.5.10 耐久性
按JC/T 673-1997中的第19章進行試驗。
5 檢驗規則
5.1 檢驗分類
5.1.1 出廠檢驗
檢驗項目為厚度、功率、熱點溫度和電插片焊接強度。
5.1.2 型式檢驗
檢驗項目為本標準規定的產品的全部技術要求。
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進行型式檢驗。
a) 新產品或老產品轉廠生產的試制定型鑒定;
b) 正式生產后,如結構、材料、工藝有較大差異時;
c) 正常生產滿1年時;
d) 產品停產滿1年后,恢復生產時;
e) 出廠檢驗結果與上次型式檢驗有較大差異時;
f) 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
5.2 組批與抽樣規則
一批產品應是用同批原材料、同種生產工藝制備、具有相同公稱厚度和相同型號的每500片制品(不足500片時也按一批計)。
抽樣檢驗時,按檢驗項目所要求的數量從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
5.3 判定規則
按本標準第3章規定的相應條款進行產品單項性能合格判定,若上述各項中有1項或1項以上不合格,則該批產品不合格。
6 標志、包裝、運輸與貯存
6.1 標志
6.1.1 產品標志
每塊產品的右下角或左下角必須有不易擦掉的生產廠名或商標標志。
6.1.2 包裝標志
每個包裝箱上應標明箱內包裝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等級、收貨單位、生產廠名、出廠日期,并貼上(或寫上)“小心輕放、防潮、向上”的標志。
6.2 包裝
包裝應符合JC/T 512的規定。
6.3 運輸
包裝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長度方向應與車輛運動方向相同,并應有防雨措施。]
6.4 貯存
制品需在通風良好和干燥的室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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